(2017)湘0802民初24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刘人豪与龙传贵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人豪,龙传贵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802民初2482号原告:刘人豪,男,1966年11月1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8021966********,土家族,籍贯张家界市永定区,住张家界市永定区官黎坪办事处黄金居委会*组。被告:龙传贵,男,1966年11月1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1021966********,土家族,籍贯张家界市永定区,住张家界市永定区官黎坪街道办事处杆子坪*组。原告刘人豪与被告龙传贵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刘人豪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人豪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人豪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撤诉结案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人豪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员 苏格烈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贺玲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