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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24民初31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魏赛鹏与彭如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赛鹏,彭如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4民初3127号原告:魏赛鹏(曾用名:魏鹏),男,汉族,1988年2月21日出生,住河南省柘城县。被告:彭如林,男,汉族,1971年12月26日出生,住河南省柘城县。原告魏赛鹏诉被告彭如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所诉被告的信息应当明确,经本院查询被告彭如林地址不明,无法找到被告,依法应驳回原告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魏赛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8元免收,退还原告魏赛鹏。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乔红英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李 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