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4民初31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魏赛鹏与彭如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赛鹏,彭如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4民初3127号原告:魏赛鹏(曾用名:魏鹏),男,汉族,1988年2月21日出生,住河南省柘城县。被告:彭如林,男,汉族,1971年12月26日出生,住河南省柘城县。原告魏赛鹏诉被告彭如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所诉被告的信息应当明确,经本院查询被告彭如林地址不明,无法找到被告,依法应驳回原告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魏赛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8元免收,退还原告魏赛鹏。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乔红英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李 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