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91民30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苏州英华美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与陈春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苏州英华美建筑科技有限公司,陈春明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91民3076号原告:苏州英华美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锦都大厦1幢401室。法定代表人:魏云川,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振兴,江苏开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春明,男,1970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姜堰市。原告苏州英华美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春明建设工程施工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受理。经本院审查,根据原告所提供材料无法确定被告具体身份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苏州英华美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78元,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高晓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李禹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