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02民初18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武陵支行诉丁志武、杨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武陵支行,丁志武,杨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02民初1814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武陵支行,住所地常德市武陵区城西办事处贾家湖居委会12组洞庭大道中段(市人大旁)。负责人:龚真军,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凌云,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武训,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丁志武。被告:杨艳。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武陵支行诉丁志武、杨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诉讼中,本院通知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武陵支行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杨艳的准确送达地址或杨艳户籍所在地的居委会、公安派出所的证明,来证实杨艳现已下落不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武陵支行逾期未能提交。本院认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武陵支行不能提供杨艳的送达地址,故本院无法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等方式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且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武陵支行也没有向本院提供杨艳户籍所在地的居委会、公安派出所的证明,来证实杨艳现已下落不明,致使本院亦无法以刊登公告的方式向杨艳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武陵支行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贺鸣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张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