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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82刑初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韩根生合同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根生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682刑初95号公诉机关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韩根生,男,1974年7月15日出生于河南省夏邑县,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夏邑县,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县。因犯非法经营罪于2009年12月30日被嘉峪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六万元,2010年6月20日刑满被释放。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7年1月11日被定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8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6月12日经定州市人民法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定州市看守所。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冀定检公诉刑诉[2017]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根生犯合同诈骗罪,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定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大乐、被告人韩根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20日,被告人韩根生谎称其系定州市博陵南街78号商铺房东,使用虚假名字“李超”与耿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将该房屋出租于耿某,骗取耿某租金48000元,用于个人花销。案发后,被告人韩根生退赔被害人耿某全部赃款,并取得其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耿某的陈述,证人王某1、周某、左某、王某2的证言,辨认笔录,租赁协议书、中国建设银行取款凭条、耿某与韩根生来往短信照片,手机通话详单,耿某及韩根生指认出租商铺照片,定州市公安局扣押及发还清单、破案经过,调解协议书、谅解书,定州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嘉峪关市人民法院(2010)嘉刑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书、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甘刑二终字第27号刑事裁定书、嘉峪关市公安局看守所刑满释放证明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根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定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且已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其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韩根生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12日起至2017年9月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亚敏审 判 员  李永康人民陪审员  李 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田航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