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024执18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黄山市铭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汪友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祁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山市铭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汪友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祁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024执18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黄山市铭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祁门县文峰南路原二中体育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24586116376c(1-1)。法定代表人秦勇,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汪友兰,女,1977年8月30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祁门县人,初中文化,现住安徽省祁门县。本院在执行黄山市铭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汪友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汪友兰的银行账户,现因汪友兰主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汪友兰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吴培琦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汪 扬附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被执行人的财产经查封、扣押后,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间内履行义��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解除查封、扣押措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四)债务己经清偿的;(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