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1执8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翟某某与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翟某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1执890号申请执行人:翟某某被执行人:李某本院在执行翟某某与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李某名下的晋X号长安牌车辆。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孙英才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 贾 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