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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21执8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翟某某与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翟某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1执890号申请执行人:翟某某被执行人:李某本院在执行翟某某与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李某名下的晋X号长安牌车辆。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孙英才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 贾 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