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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3执7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张瑞英、徐笑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瑞英,徐笑笑,徐学通,崔振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3执703号申请执行人张瑞英,女,1953年11月24日生,汉族,住平度市。申请执行人徐笑笑,女,1980年12月30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徐学通,男,1986年6月4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崔振刚,男,1968年7月23日生,汉族,住平度市开发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瑞英、徐笑笑、徐学通与被执行人崔振刚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崔振刚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无房产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平度市人民法院(2015)平民三初字第138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后,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强审判员 刘 刚审判员 车延新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吴林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