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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3民初140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丁秀珍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搜房房天下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丁秀珍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3民初14009号原告:上海搜房房天下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实际经营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XXX号宝安大厦裙楼2楼。法定代表人:徐瑞东,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汉麟。被告:丁秀珍,女,1960年9月1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原告上海搜房房天下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诉被告丁秀珍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原告上海搜房房天下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搜房房天下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搜房房天下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96元,由原告上海搜房房天下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侯利兵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薛辰彦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