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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91民初03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柳士震、刘大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士震,刘大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91民初031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毛伟焰,男,汉族,1981年1月27日生,住赣州市章贡区。委托代理人:方孝安,江西理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柳士震,男,汉族,1979年3月1日生,住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被申请人:刘大华,女,汉族,1979年10月14日生,住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解除保全申请人毛伟焰与被申请人柳士震、刘大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作出(2017)赣0791民初31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柳士震、刘大华所有的价值人民币100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扣押。解除保全申请人毛伟焰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柳士震、刘大华所有的价值人民币100000元财产的查封、冻结、扣押。二、解除对毛伟焰所有的赣B×××××小型轿车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叶廷庆人民陪审员  谢健平人民陪审员  吴桂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崔世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