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4民初114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8-03-02
案件名称
姚小将与徐亚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小将,徐亚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4民初11427号原告:姚小将,男,1966年12月27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被告:徐亚琍,女,1964年11月20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嘉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姚小将与被告徐亚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理中,因被告徐亚琍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 判 长 孙 烨审 判 员 叶 珣人民陪审员 史亚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孙心元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