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21民初23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张占罗与张利平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占罗,张利平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21民初2377号原告张占罗,农民。被告张利平,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占罗诉被告张利平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占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文鑫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张 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