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181民初56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伍小兵诉湖南洞天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伍小兵,湖南洞天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81民初5647号申请人伍小兵,男,1976年2月14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湖南洞天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浏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健寿大道37号。法定代表人刘利富。伍小兵诉湖南洞天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伍小兵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湖南洞天投资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8000000元或冻结、查封、扣押其它相关的等值财产。本院认为,伍小兵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湖南洞天投资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8000000元或冻结、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刘敢德人民陪审员  田小平人民陪审员  杨 金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赵凤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