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8执保3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申请人山东贝州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保定盈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贝州集团有限公司,保定盈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8执保358号申请人山东贝州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武城县鲁权屯镇工业园。法定代表人管书军,职务:董事长。被申请人保定盈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白沟镇兴盛大街东侧孔雀小区。法定代表人肖国玲,职务:董事长。本院审理申请人山东贝州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保定盈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保定盈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提供保险利益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保定盈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二、查封申请人山东贝州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的保险利益20万元。案件申请费1520元,申请人山东贝州集团有限公司已预交,结案时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负担的数额。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佃富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张 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