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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91刑初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李玉粉故意伤害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李玉粉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91刑初96号公诉机关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女,1990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河南省禹州市。系本案被害人。诉讼代理人肖青松,山东敬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李玉粉,女,1962年12月9日出生于山东省菏泽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菏泽市牡丹区。诉讼代理人桑圣超,山东九洲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诉讼代理人吴昱,山东九洲苑律师事务所律师。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菏开检刑诉[2017]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玉粉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申请撤回对被告人李玉粉的附带民事诉讼。本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在判决宣告前,自愿撤回对被告人李玉粉的附带民事诉讼,是对其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撤回起诉。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召庆审 判 员  吴 倩人民陪审员  邵传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李少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