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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7执3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扬州利凯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星能传动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扬州利凯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南京星能传动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17执329号申请执行人:扬州利凯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高邮市汤庄镇工业集中区。被执行人:南京星能传动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溧水区经济开发区琴音大道168号。关于扬州利凯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南京星能传动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6)苏0117民初553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我院于2017年7月31日裁定受理南京星能传动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117民初5533号民事判决书一案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吴学飞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见习书记员  俞明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