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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102民初36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日照东泽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与张俊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日照东泽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张俊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02民初3674号原告:日照东泽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住址日照市迎宾路张廓村。法定代表人:张本海,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守玉,日照市东港太阳城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张俊,男,成年,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日照东泽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俊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6月16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日照东泽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日照东泽餐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孙海鹏审 判 员  刘善霞人民陪审员  万德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付雅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