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84民初20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陈志杰与苏州优尼得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志杰,苏州优尼得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84民初2062号原告:陈志杰,男,1991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河间市。。被告:苏州优尼得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南园北路118号3A11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8MA1M9C4D2K。法定代表人:黄鹰。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志杰诉被告苏州优尼得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志杰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志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8元由原告陈志杰负担。审判员 徐东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田 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