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3民初40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张连江、荣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连江,荣建军,张晓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3民初4083号申请人张连江,男,1985年2月10日生,汉族,住寿光市。被申请人荣建军,男,1971年6月10日生,汉族,住寿光市。被申请人张晓莉,女,1975年6月24日生,汉族,住寿光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张连江诉被申请人荣建军、张晓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荣建军、张晓莉银行账户存款21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申请人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荣建军、张晓莉银行账户存款21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案件申请费1050元,由张连江预交。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单 璟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籍晓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