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2民初31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8-02-23
案件名称
王广晨与杨静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广晨,杨静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12民初3164号原告:王广晨,男,1964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襄樊市樊城区,被告:杨静颖,女,1990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原告王广晨诉被告杨静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广晨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杨静颖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广晨诉称:人人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一家互联网金融公司,自主开发运营手机软件“借贷宝”,“借贷宝”的注册用户可在自己的好友间自由依法约定和进行借款。原、被告均为“借贷宝”的实名注册用户。自2016年6月5日起,被告在“借贷宝”平台上发布借款要约,约定到期还本付息。原告于2016年7月21日在“借贷宝”平台上阅读并同意相关约定内容,先后确认借给被告9笔共计42500元,上述每笔借款均明确约定了借款金额、利��、借款时限等内容。同时原告通过第三方支付公司鹰皇金佰仕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将上述款项划付至被告的支付账户。被告于借款到期后未足额还本付息,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1.被告偿还借款本金42500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罚息(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3.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被告杨静颖未到庭,无应诉抗辩。经审理查明:“借贷宝”系一款由人人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主开发并运营的手机应用程序,用户在“借贷宝”注册,注册用户可以通过“借贷宝”平台达成借款协议。原告与被告均为“借贷宝”的实名注册用户。2016年7月21日,原、被告与人人行公司通过“借贷宝”平台签订9份借出协议,协议约定原告累计向被告借出资金42500元,借款年利率为24%,借款期限为11天,还款方式为借款期限届满后一次性偿还本金和利息。协议同时约定,借款人不得通过借贷宝平台以外的任何其他途径偿还借款;还款日的次日视为宽限期,借款人在还款日22:00点前未足额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的,宽限期内以截至当日未偿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协议约定的利率计收利息;借款人于宽限期仍未足额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的,自宽限期次日起,不再计收利息,而以截止当日未偿还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24%的罚息利率计收罚息。上述协议均采用电子文本形式制成,经借款人通过借贷宝平台在线同意发布及出借人在线确认出借后,在出借资金划付至借款人支付账户之日起生效,各方均认可电子文本形式的协议效力。协议签订后,原告通过九派天下支付有限公司(原鹰皇金佰仕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依约履行了交付借款资金给被告的合同义务。被告未能按约定期限还清借款本息。2016年7月1日原、被告签订一份《借贷宝法院管辖协议》,约定双方指定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对双方之间发生的违约责任具有管辖权。被告杨静颖对上述事实无举证抗辩。上述事实,有APP借款截图、转账记录、金佰仁仕支付服务协议、原、被告借贷宝主体认证、管辖协议及原告庭审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互联网金融作为一种新型金融业务模式为交易各方提供了便捷,促进了交易效率。本案中,被告通过“借贷宝”互联网社交金融平台向原告借款,原告已向被告交付款项,被告应当按照约定按期偿还借款和支付利息,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逾期借款本金及利息,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由于被告放弃抗辩权,故原告向本院提交APP借款截图、转账记录、金佰仁仕支付服务协议、原、被告借贷宝主体认证、管辖协议等���据后,已完成主要举证责任,本院对原告主张的案件事实予以确认。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杨静颖应当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广晨归还借款本金42500元;二、被告杨静颖应当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广晨归还借款本金42500元的利息(利息以本金425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16年7月21日起计至实际还清借款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向对方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31元,由被告杨静颖负担,并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魏文秀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龙焰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