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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02执4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6

案件名称

敖万丽与张华嫔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敖万丽,张华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02执485号申请执行人:敖万丽,女,1975年12月25日生,汉族,住赣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张华嫔,女,1975年11月29日生,汉族,住赣州市章贡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敖万丽与被执行人张华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张华嫔在赣州市有不动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张华嫔所有的坐落于赣州市章江新城区××××室(权证号:××××),期限为叁年(自送达之日起计算)。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XXX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王联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