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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21执恢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朱之林与魏亮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之林,魏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21执恢64号申请执行人:朱之林,男,1969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魏亮,男,1987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申请执行人朱之林与被执行人魏亮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湖北省十堰市郧县人民法院(2014)鄂郧县民一初字第0061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朱之林于2014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魏亮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终结了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2017年7月28日,申请执行人朱之林以被执行人魏亮现有财产可供执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恢复对该案的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并已按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的内容履行完毕,本案现已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十堰市郧县人民法院(2014)鄂郧县民一初字第00615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龚红奎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李 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