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104民初13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马呈忠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呈忠,兰州市西固区东川镇马泉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0年)》: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104民初1394号原告马呈忠,男,1933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兰州市西固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冰,甘肃恒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兰州市西固区东川镇马泉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兰州市西固区。法定代表人:马立总,该村委会主任。原告马呈忠诉兰州市西固区东川镇马泉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马泉村委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呈忠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泉村委会经依法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马呈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马泉村委会向马呈忠发放公摊地征地补偿款145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马泉村委会负担。事实和理由:马呈忠是马泉村村民,后进入企业成为职工,退休时因与子女身份互换,再次成为马泉村村民并一直生活在该村,至今已有几十年。2016年,马泉村部分集体土地被政府征收。2016年12月30日,村民代表大会及党员大会对集体土地补偿款发放问题作出决议并予以公示,本村农业户口的退休工人参加公摊分配。马呈忠属于参加公摊分配的本村农业户口的退休工人,但马泉村委会至今未向其发放该笔征地补偿款,故其诉至法院。马泉村委会经依法传票传唤未到庭。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马呈忠自1956年参加工作至1987年退休,现户籍为登记在马泉村的农业家庭户,但其加入城镇职工社会保障体系并每月领取政府发放的退休金。2016年,政府建设重点项目征收了马泉村部分集体土地,发放土地补偿费44258843.88元。2017年1月3日,马泉村委会经村民代表会议表决后对集体土地补偿费的分配方案予以公示,该方案第一条规定:“本村农业户口的退休工人,参加公摊分配(落一迁一)。”2017年1月14日,马泉村委会对集体土地补偿费分配方案的投票(以户为单位)结果予以公示:“投票结果:1、本村农业户口退休工人参加分配(落一迁一),同意票数:169票,不同意票数:594票……”2017年1月16日,马泉村委会向东川镇人民政府提交《马泉村公摊分配方案的请示报告》,该请示报告载明:“……2017年元月12日、13日以户为单位投票表决结果决定如下:1.第一条、第二条不参加分配……马泉村2016年公摊地征地拆迁补偿款为44258843.88元,……人均分配额为:14947.76元……”马泉村委会以该分配表决方案为依据,未向属于本村农业户口退休工人的马呈忠分配该份额,故马呈忠诉至法院,要求马泉村委会向其发放该笔土地补偿费分配份额14500元。本院认为,农村集体土地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有,集体土地被征收后所得的土地补偿费是对失地农民的补偿,功能在于保障农民的基本生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马呈忠虽享有登记在马泉村的农业户籍,但其早年进入企业,成为每月领取工资的职工,退休后,每月领取退休金。马呈忠的生活保障来源于其按月领取的工资及政府发放的退休金,其社会保障体系为城镇职工保险,故马呈忠早已脱离了与土地的依附关系,不以马泉村的土地为基本生活来源和保障,则其对马泉村土地不享有权利,在马泉村集体土地被依法征收后,其亦无权分得土地补偿费份额。马泉村委会经民主议定程序制定了土地补偿费分配方案,排除了马呈忠对土地补偿费份额的分配权,该内容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及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之情形,马泉村委会依据分配方案中的该项内容拒绝向马呈忠发放集体土地补偿费的做法并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及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之情形。本院对马呈忠提出的要求马泉村委会向其发放公摊地征地补偿款1450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马呈忠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62元,减半收取81元,由马呈忠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倩倩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徐思思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劳动群众集体组织的财产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包括:(一)法律规定为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二)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三)集体所有的建筑物、水库、农田水利设施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四)集体所有的其他财产。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农业生产合作社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可以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农民集体所有的动产和不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下列事项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成员决定:(三)土地补偿费等费用的使用、分配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款。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但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