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桂0304民初17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桂林富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白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桂林富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白蕴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304民初1747号原告:桂林富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七星区东方大厦4-7号。法定代表人:刘红灵,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仁彬,该公司员工。被告:白蕴,女,1972年2月5日生,原告提供住址:桂林市象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桂林富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白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合理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桂林富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退回原告13元,余款12元由原告自行承担。审判员  周丽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侯政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