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民终2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江西林志实业有限公司、江西嘉业建设工程集团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西林志实业有限公司,江西嘉业建设工程集团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民终29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西林志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罗家镇南钢冶金大道钢材库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11550887515Q。法定代表人:万端分,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四林,江西启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嘉业建设工程集团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莲塘中大道7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158626863H。法定代表人:曾剑峰,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方友、周星,江西秦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江西林志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林志公司)为与上诉人江西嘉业建设工程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嘉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赣0191民初4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林志公司一审提供的《钢材购销协议》系其与胡建平签订,涉案钢材货款的欠条系由胡斌、胡建辉出具,胡建平、胡斌、胡建辉未参加本案诉讼难以查清本案买卖合同关系的双方及所欠货款真实性等案件基本事实,一审法院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赣0191民初48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江西林志实业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4640元予以退回;上诉人江西嘉业建设工程集团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8719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张美燕审判员 刘玉秋审判员 黄燕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万丽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