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27民初21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冯桃花与徐中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桃花,徐中华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27民初2135号原告:冯桃花,女,汉族,1936年7月23日出生,住河南省渑池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聂军志,宜阳县法律服务所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徐中华,女,成年,住河南省宜阳县北城区。原告冯桃花与被告徐中华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9日立案。原告冯桃花于2017年7月19日,以被告主体资格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冯桃花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冯桃花负担。审 判 员 徐 鹏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法官助理 秦保全书 记 员 王备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