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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27民初21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冯桃花与徐中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桃花,徐中华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27民初2135号原告:冯桃花,女,汉族,1936年7月23日出生,住河南省渑池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聂军志,宜阳县法律服务所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徐中华,女,成年,住河南省宜阳县北城区。原告冯桃花与被告徐中华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9日立案。原告冯桃花于2017年7月19日,以被告主体资格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冯桃花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冯桃花负担。审 判 员  徐 鹏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法官助理  秦保全书 记 员  王备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