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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424执3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陈小平与蒋光朋刑事附带民事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小平,蒋光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德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3424执327号申请执行人:陈小平,男,汉族,1973年4月8日出生,四川省遂宁市人。被执行人:蒋光朋,男,汉族,1974年9月11日出生,四川省德昌县人。本院在执行陈小平与蒋光朋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3424刑初15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8月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执行通知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经查,被执行人蒋光朋在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昌支行开设有账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将被执行人蒋光朋在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昌支行开设有账号的存款人民币1400.00元划拨至德昌县人民法院案款专户(帐号:)开户行:工行凉山德昌县支行,备注:法院执行案款)。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胡宗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马日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