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02执118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湖北远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十堰分公司与十堰金点石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远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十堰分公司,十堰金点石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02执118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湖北远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十堰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重庆路36号1单元203室。法定代表人李平,该分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十堰金点石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东城开发区和谐大道1号1幢4-1。法定代表人李庆生,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鄂0302民初1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十堰金点石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十堰金点石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湖北远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十堰分公司支付工程款10360000元及利息,返还保证金5000000元及利息,并由被执行人承担案件受理费56980元、执行费82817元,但被执行人十堰金点石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查封、扣押、扣划被执行人十堰金点石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及其他收入17147367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黄可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何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