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23民初36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许秋勇与许勇华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秋勇,许勇华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3民初3613号原告:许秋勇,男,1963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浦县,被告:许勇华,男,1977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浦县,原告许秋勇与被告许勇华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许秋勇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许秋勇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属于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许秋勇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许秋勇负担。审判员 姚国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陈 玲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