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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23民初36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许秋勇与许勇华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秋勇,许勇华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3民初3613号原告:许秋勇,男,1963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浦县,被告:许勇华,男,1977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浦县,原告许秋勇与被告许勇华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许秋勇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许秋勇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属于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许秋勇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许秋勇负担。审判员  姚国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陈 玲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