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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106民初30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程贺劳与钟金元、杨晓岗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贺劳,钟金元,杨晓岗,湖北宏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06民初3078号原告:程贺劳,男,1976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华伟,银川市金凤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宁夏新中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钟金元,男,其他情况不详。被告:杨晓岗,男,1980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被告:湖北宏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法定代表人:汪从林,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程贺劳与被告钟金元、杨晓岗、湖北宏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钟金元的起诉。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程贺劳撤回对被告钟金元的起诉。审 判 长  贺 彬人民陪审员  邓伟忠人民陪审员  马学仁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杨 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