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1024民督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李军与邹有贵申请支付令纠纷支付令
法院
山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军,邹有贵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陕1024民督4号申请人:李军,男,汉族,住湖北省郧西县。被申请人:邹有贵,男,汉族,住陕西省山阳县。申请人李军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李军称,2012年8月3日被申请人邹有贵租赁其挖掘机使用,并签订租赁合同。2013年8月3日经双方结算,被申请人欠租金158300元,并向申请人出具欠条一张。此后被申请人陆续给付租金40000元,剩余118300元一直未支付。现要求被申请人邹有贵给付申请人李军欠款1183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邹有贵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李军欠款118300元。申请费889元,由被申请人邹有贵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曹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