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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峄执字第58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峄城支行、闫明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峄城支行,闫明成,房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峄执字第582-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峄城支行,地址:峄城区桃花路北首。负责人王玉栋,行长。被执行人:闫明成,男,汉族,1979年1月8日出生,住峄城区。被执行人:房方,女,汉族,1978年6月15日出生,住峄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峄城支行与被执行人闫明成、房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房方有工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房方的工资100000元(每月留生活费1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申请执行人如申请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冻结的法律后果。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孟凡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李 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