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5刑初11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8-09-06
案件名称
熊某职务侵占罪一审一审公诉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某
案由
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305刑初1120号公诉机关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适用程序
 
 
 简易程序
 
 
 
 
 被告人
 信息
 
 
 被告人熊某,男,1986年3月28日出生,因本案于2016年12月30日被抓,次日被刑事拘留,于2017年1月2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取保候审,于2017年7月1 2日被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指控意见
 
 
 公诉机关以深南检刑诉〔2017〕11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熊某犯职务侵占罪,建议对被告人判处一年左右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辩护意见
 
 
 被告人熊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
 
 
 
 
 查明事实
 
 
 与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一致。
 
 
 
 
 本院意见
 
 
 被告人熊某构成职务侵占罪。被告人熊某具有认罪态度好、已赔偿被害单位并获得谅解的从轻处罚情节。
 
 
 
 
 判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
 
 
 
 
 判决
 
 
 被告人熊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何湘波
 二○一七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董硕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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