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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0民终6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黑龙江大宇普华商贸有限公司与武玉林、张宏波、郑伟买卖合同纠纷案申请上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黑龙江大宇普华商贸有限公司,武玉林,张宏波,郑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民终69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黑龙江大宇普华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法定代表人:葛丛娜。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坤,黑龙江优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玉林,男,1973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穆棱市卷烟厂工人,住所地:黑龙江省穆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武玉松(系武玉林哥哥),男,1972年5月23日出生,汉族,穆棱市职教中心职工,住所地:黑龙江省穆棱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宏波,男,1975年2月2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穆棱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伟,男,1977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中国联通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分公司员工,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生,牡丹江市东安区五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黑龙江大宇普华商贸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武玉林、张宏波、郑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2017)黑1002民初2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原审认为上诉人与许立靖之间成立手机买卖合同关系,认定合同合法有效。在审理查明事实中确认,“2016年12月30日许立靖雇张宏波从原告处取走99台手机。许立靖打电话给郑伟,让其帮忙联系手机存放地点,许立靖让张宏波将99台手机存放该地点。”但许立婧让张宏波从上诉人处取走的99台手机去向及货款是否支付给上诉人没有查明,属于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2017)黑1002民初22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黑龙江大宇普华商贸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961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蒋志红审 判 员 柳冬梅审 判 员 王 欢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法官助理 刘 洋书 记 员 韩江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