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923执5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潘丽弘与大英县士博汽车客运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丽弘,大英县士博汽车客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大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923执525号申请执行人:潘丽弘,女,汉族,生于1976年12月12日,四川省大英县人。被执行人:大英县士博汽车客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英县蓬莱镇盛马大道。法定代表人:马小军公司董事长。本院执行在王志英与大英县士博汽车客运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一案中,被执行人大英县士博客运有限公司应给申请人补缴2013年1月至2015年12月的养老保险费,负担案件执行费100元。经查,被执行人的资产已全部作了抵押,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未提供可供执行的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川0923执52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成代龙审判员 陈才干审判员 张宗建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任乙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