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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411执27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2772常州市精特电工机械有限公司与涟水华兴音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州市精特电工机械有限公司,涟水华兴音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411执2772号申请执行人常州市精特电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薛家镇漕河路16号。法定代表人薛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郑波,江苏龙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涟水华兴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涟水县高沟镇工业集中区西区。法定代表人曹桂如,该公司总经理。常州市精特电工机械有限公司与涟水华兴音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411民初27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民事判决书,涟水华兴音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常州市精特电工机械有限公司货款30812元及利息(自2016年5月19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如果涟水华兴音科技有限公司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71元,减半收取285.5元,由涟水华兴音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上述民事判决书生效后,因被执行人涟水华兴音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常州市精特电工机械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涟水华兴音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无存款、无车辆、无房产。除此之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并明确表示暂时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本院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已向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高消费令。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序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次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411民初2780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判长 王 海审判员 蔡剑群审判员 李旭光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王爱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