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3民初35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李艳兰与潘力用益物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艳兰,潘力
案由
用益物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3民初3563号原告:李艳兰。被告:潘力原告李艳兰与被告潘力用益物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本院审判员王艳辉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刘超、人民陪审员张玉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艳兰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艳兰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艳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艳兰负担。审 判 长 王艳辉代理审判员 刘 超人民陪审员 张玉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梁超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