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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5民初498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程瑞学、张新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瑞学,张新堂,济宁昌源车业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5民初4982-1号申请人:程瑞学,男,1942年06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郓城县。被申请人:张新堂,男,54岁,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嘉祥县。被申请人:济宁昌源车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嘉祥县金屯镇纪屯村村西105国道东侧。被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市中区洸河路5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程瑞学诉被告张新堂、济宁昌源车业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事故车辆鲁H×××××(鲁HSN**挂)重型半挂车,采取保全措施。被告张新堂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并提供五万元现金作担保,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认为,被告张新堂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鲁H×××××(鲁HSN**挂)重型半挂车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慧君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郭 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