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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21民初29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程才与贺玉辉、徐春丰、中国平安保险公司白城市中心支公司大安市支公司、中国华安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吉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才,贺玉辉,徐春丰,中国平安保险公司白城市中心支公司大安市支公司,中国华安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吉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1民初2933号原告:程才,男,1956年5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松原市前郭县。委托代理人:徐德权,前郭镇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贺玉辉,男,1974年12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松原市前郭县。被告:徐春丰,男,1978年9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松原市前郭县。被告:中国平安保险公司白城市中心���公司大安市支公司。住所:吉林省大安市。代表人:王岩,经理。被告:中国华安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吉林分公司。住所:长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才与被告贺玉辉、徐春丰、中国平安保险公司白城市中心支公司大安市支公司、中国华安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吉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5元(缓交)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朱洪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唐  振  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