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5民初5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姚雪峰、李乃波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雪峰,李乃波,佀鹏,浙江智慧普华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5民初587号申请执行人姚雪峰,男,1971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郓城县。被执行人李乃波,男,1979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郓城县。被执行人佀鹏,男,1973年5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郓城县。第三人:浙江智慧普华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申请执行人姚雪峰与被执行人李乃波、佀鹏、第三人浙江智慧普华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下称智慧普华融资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郓商初字第106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法定期限内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郓城县人民法院(2015)郓商初字第106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正建审判员 刘晓明审判员 刘丙库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李旭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