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1282刑初4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419刘祥民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祥民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282刑初419号公诉机关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祥民,男,1977年1月16日出生于江苏省靖江市,汉族,初中文化,住本市。因本案分别于2017年6月13日、7月4日、8月1日被取保候审,同年8月9日被逮捕。靖江市人民检察院以靖检诉刑诉〔2017〕4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祥民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8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靖江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郑玉龙,被告人刘祥民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03月18日凌晨3时23分许,被告人刘祥民持号A2型驾驶证,酒后驾驶牌号为苏M×××××江淮牌小型轿车,沿南环路由东向西行至靖江市南环路锦绣四季私房菜门前路段时,因其未降低行驶速度,疏于观察车前道路情况,临危措施不及,导致其车前右部追尾撞击陆兴明驾驶的祥龙牌电动自行车,造成陆某颅脑损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靖江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刘祥民承担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当日凌晨3时40分,被告人刘祥民被抽取血液,经泰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其血液酒精含量为219.5mg/100ml。案发后,被告人刘祥民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除已赔偿的医疗费及苏M×××××车辆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靖江营销服务部投保的交强险外,再赔偿、补偿被害人近亲属720000元,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刘祥民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122受理单,证人陆某、刘某、雷某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监控截图,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及尸体检验报告,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物证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户口注销证明,民事赔偿协议、收条及谅解书,刘祥民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祥民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处罚。刘祥民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刘祥民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提请从轻处罚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刘祥民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予以从重处罚;其当庭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补偿被害人近亲属各项损失,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祥民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9日起至2018年4月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缪琴奇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刘彩虹附录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