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03行审8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章魁进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章魁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浙0303行审886号申请人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园区明珠路850号。法定代表人徐蓬勃,主任。委托代理人岳驰、洪烨,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工作人员。被申请执行人章魁进,男,1956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申请人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温开环罚字[2016]9号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被申请执行人章魁进缴纳罚款人民币28000元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进行了书面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经审查查明,申请人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于2016年1月20日作出的温开环罚字[2016]9号行政处罚决定,并于2016年11月23日公告送达至被申请执行人,要求被申请执行人章魁进于2016年12月8日前停止生产并缴纳罚款。2017年7月14日,申请人向被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催告书。被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仅履行了停止生产义务,在催告书送达后十日内又未履行缴纳罚款义务。本院认为,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未发现涉案行政决定有该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于2016年1月20日作出的温开环罚字[2016]9号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缴纳罚款人民币28000元的内容。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孟 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李渝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