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1执1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房建宏申请执行李建文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房建宏,李建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1执165号申请执行人房建宏。被执行人李建文。本院在执行房建宏申请执行李建文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房建宏于2017年6月12日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2017)陕0621民初3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调解书确定的由被执行人李建文于2017年1月24日偿还申请执行人房建宏工程款2万元,剩余建房工程款17200元于2017年5月15日一次性付清。本院当日立案执行,于2017年6月12日向被执行人李建文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李建文在执行通知书限定的期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6月15日自愿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李建文于2017年8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申请执行人房建宏建设工程款37200元;(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房建宏自愿放弃,不再追偿;(三)被执行人李建文承担案件受理费365元及执行申请费450元。上述执行和解协议已如期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2017)陕0621民初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修源代理审判员 杨 军代理审判员 周驰江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赵景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