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6刑初24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韩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6刑初2429号公诉机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韩某某,曾用名韩世昆,男,1989年6月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2012年10月17日因犯抢劫罪被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4年10月15日刑满���放;2015年12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2016年4月14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7年5月26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6月9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顺检公诉局刑诉[2017]24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某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雄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韩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7年5月26日0时许,被告人韩某某来到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枫映大道活力酒吧门口路段,见一辆本田WH110T-2型女装摩托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6667元)停在该处,遂用随身携带的六角匙拧开锁孔,启动摩托车,驾驶该车沿105国道行驶向中山方向。当日2时许,被告人韩某某行至中山市坦洲镇十四村协隆街路口时被民警查获,所盗摩托车被起回。针对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下列证据予以证明:抓获经过;被告人韩某某的供述及指认笔录;被害人黎某的陈述及指认笔录;价格认定结论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检查笔录;证据保全清单、发还清单;接受证据清单、摩托车行驶证及发票复印件;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户籍证明;现场勘验笔录等。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韩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韩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三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韩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证据均无异议,但提出公诉机关所提的量刑建议过重。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韩某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据以指控犯罪事实的证据,经当庭质证,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韩某某犯盗窃罪,罪名成立。被告人韩某某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韩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涉案被盗摩托车已被起回并发还被害人,可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所提的量刑建议与被告人韩某某的罪责相适应,本院予以采纳。综合考虑被告人韩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韩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26日起至2018年5月25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志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高宇坤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