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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04民初053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吴祖华与林定光、张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祖华,林定光,张小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04民初05313号原告:吴祖华,男,1961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瓯海区。被告:林定光,男,1963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瓯海区。被告:张小平,女,1971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瓯海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祖华与被告林定光、张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吴祖华在收到本院预交诉讼费通知书的次日起七日内未预交诉讼费,又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1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宪武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周荣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