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04刑初5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杨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04刑初572号公诉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男,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辩护人叶文慧,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上海市徐汇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徐检诉刑诉(2017)5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8月1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陆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及其辩护人叶文慧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24日12时50分许,被告人杨某至上海市徐汇区田林XXX村XXX号楼附近,窃得被害人施某某停放在该处的电动自行车上的一组电瓶(价值人民币622.78元)。同日13时许,杨某又至田林XXX村XXX号楼附近,窃得被害人俞某某停放在该处的电动自行车上的一组电瓶(价值人民币98.33元)后逃逸。2017年3月25日15时50份许,被告人杨某再次至上海市徐汇区田林XXX村XXX号附近,在对被害人徐某某停放在该处的电动自行车的电瓶进行盗窃的过程中被群众抓获。后公安人员当场从杨某随身携带的包内及身上查获螺丝刀一把、液压钳一把、蓄电池九只。被告人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基本罪行。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杨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以下并处罚金的刑事处罚。提请依法审判。被告人杨某及其辩护人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罪名均无异议。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经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并有被害人施某某、俞某某、徐某某的陈述,证人余某某、王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清单、电动车销售登记单、电动自行车行车执照、送货单、收据、工作情况、检查笔录、调取证据笔录、调取证据清单,监控录像截图,价格认定结论书,公安业务档案卡片、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受案登记表、工作情况及被告人杨某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共计价值人民币700余元的财物,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杨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刑法罪刑相适应原则,本院予以支持。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5日起至2017年9月24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二、违法所得责令退赔被害人;犯罪工具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彭 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张焱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