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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24民初49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4926吴刚与卢伟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刚,卢伟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24民初4929号原告:吴刚,男,1982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睢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波,睢宁县群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卢伟,男,汉族,个体户,住睢宁县(天河水浴室西边巷内),余项不详。原告吴刚与被告卢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吴刚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的申请,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故依照《中户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刚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刚负担(已付)。代理审判员  蔡雨辛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刘 柳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