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24民初49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4926吴刚与卢伟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刚,卢伟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24民初4929号原告:吴刚,男,1982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睢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波,睢宁县群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卢伟,男,汉族,个体户,住睢宁县(天河水浴室西边巷内),余项不详。原告吴刚与被告卢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吴刚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的申请,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故依照《中户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刚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刚负担(已付)。代理审判员 蔡雨辛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刘 柳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