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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226执12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陈小燕、覃金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小燕,覃金蚕,曾嘉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226执1233号申请执行人陈小燕,男,1972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贵港市港北区,被执行人覃金蚕,男,1981年1月8日出生,壮族,居民,住所地环江县。被执行人曾嘉玲,女。1980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宾阳县,申请执行人陈小燕与被执行人覃金蚕、曾嘉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3日作出的(2015)环民初字第147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不主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15日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立案号为:(2017)桂1226执1233号,本案申请执行标的300000元及相应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曾嘉玲名下的房产已被其它法院查封并已处置,本院通过“四查”“两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案件受理费7300元、申请执行费4400元均未收取,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持原生效的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到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桂1226执123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覃志甫审判员  何 毅审判员  谭 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玉 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