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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824执39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四川苍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正凯、邱会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苍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苍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正凯,邱会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824执39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四川苍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执行人:刘正凯,男,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被执行人:邱会兰,女,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申请执行人四川苍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正凯、邱会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6日作出(2015)苍溪民初字第2315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执行人刘正凯、邱会兰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5万元,并支付此款自2010年6月22日起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双方合同约定利率标准计算的资金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050元。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刘正凯、邱会兰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2017年3月1日,申请执行人四川苍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刘正凯、邱会兰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责令二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定的义务,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邱会兰银行存款14779元。经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二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查询,二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被执行人刘正凯名下有车牌号川H886**长安牌车一辆,依法予以查封,但未实际扣押无法处置;二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已依法予以冻结,但不足额履行本案。综上,被执行人刘正凯、邱会兰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法将被执行人刘正凯、邱会兰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2015)苍溪民初字第231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邵雄审判员  何宾审判员  向剑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李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