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81民初10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原告李瑞婷诉被告朱博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调解书
法院
永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瑞婷,朱博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晋0881民初1070号原告:李瑞婷,女,1990年6月13日出生,汉族。被告:朱博鑫,男,1990年6月5日出生,汉族。原告李瑞婷与被告朱博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李瑞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75000元及利息31500元,共计1065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4年2月14日,被告朱博鑫向原告借款50000元,并约定利息为月息2分。截止2017年5月底,利息合计39000元。被告于2014年4月14日支付利息2000元;于2017年3月份支付利息2500元;于2017年3月份支付利息3000元。2015年3月,因被告急需用款,并承诺很快归还,原告又借给被告20000元整,至今未还。2015年12月21日,被告再次提出向原告借款5000元,并以手表一块、钻戒一枚作抵押。前述借款及利息,经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朱博鑫所欠原告李瑞婷借款75000元,由被告于2017年8月12日之前返还5000元;于2017年9月15日之前返还20000元;剩余50000元于2017年12月31日之前返还,以了结本案;二、原告李瑞婷放弃关于利息的诉讼请求;三、若被告朱博鑫未能按照上述协议约定的时间、数额履行给付义务,则其应按月息2分计算,承担未付借款部分的利息,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四、案件受理费2430元,减半收取计1215元,由被告朱博鑫承担;五、原、被告再无其他纠纷。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谢焕玲人民陪审员 黄永红人民陪审员 吴 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魏彤彤 微信公众号“”